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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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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探讨过贷款诈骗的相关议题,特别是当贷款中介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包装等违规服务时,即便双方事先签订了《贷款居间协议》,一旦合作关系破裂,客户拒绝支付贷款中介费,即便此事闹上法庭,中介也很难收回这笔费用。
除此之外,贷款中介领域还存在另一种风险情况,即贷款中介与借款人恶意串通,虚构贷款用途以骗取银行贷款。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即使最终因纠纷对簿公堂,中介也无法合法主张其服务费用。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公布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其中贷款中介因参与虚构贷款用途的违法行为,未能成功收取中介服务费。
2022年3月,吴某和袁某(以下简称“贷款人”)因急需资金,与某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撮合贷款人与贷款方形成借贷关系,贷款人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资金或取得银行的贷款批复当日,需向中介公司支付3%的咨询服务费。
2022年4月,经过中介公司的运作,银行批复了贷款人92万贷款额度,基准利率为4.6%的抵押经营贷。然而,为了顺利取得这笔贷款,中介公司的员工杨某提出了一个“巧妙”的方案:以其注册的店铺或公司其他同事注册的企业向贷款人购买原材料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申请并接收贷款。在中介公司提供《承诺书》及杨某的身份证件后,贷款人予以配合,并成功获得了银行的批准,与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然而,事情并未如中介公司所愿发展。贷款人在后续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突然以银行批复的贷款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则认为,贷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其已完成《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遂将贷款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服务费及赔偿律师费损失。
1、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与贷款人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均明知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行为将影响放贷银行对贷款人资格审核、贷款额度及利率等的判断,明显损害了放贷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2、共同实施损害行为:通过微信沟通、共同制作和签署虚假文件的方式,中介公司与贷款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损害行为。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认定:尽管由于其他原因,贷款中止并未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但法院仍给予该行为否定性评价,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保护放贷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4、服务费用的处理:由于中介公司并未合法提供服务,因此无权要求贷款人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及赔偿律师费损失。鉴于中介公司在提供虚假报审方案及虚假文件模板方面的过错程度更高,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应对无效法律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贷款人因配合实施虚假报审方案和签署虚假文件,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各自的损失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贷款人向中介公司赔偿损失3000元,而无需支付咨询服务费。
在看过这起法院判决案例之后,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若贷款中介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即便在客户拒绝支付中介费,双方因此闹上法庭的情况下,贷款中介也几乎无法成功追讨费用。这一判决结果强烈提示各位贷款中介,合规展业是贷款中介行业长期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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