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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又不贷款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

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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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都获得银行额度了,但突然不想贷了这种,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助贷圈经常有发生,助贷朋友你们遇到这样的事,你们一般是怎么处理呢。

就在前两天,我们的助贷中介客户,他最近就遇上了。他说客户本来打算贷个六十多万的,也和借款人签好了《贷款居间服务合同》,他评估以后就先收了三千块定金,说好贷款一到手,再收贷款额的3%中介服务费,在客户同意以后,助贷中介客户就找银行去办理了。

结果呢,银行授信额度什么都下来以后,通知客户可以准备下一步了,但客户突然说不贷了,说是房子卖资金问题解决了,并要求退回缴纳的三千块定金。这下可好,咱们的中介客户不乐意了,他说定金是绝对不能退的,还得按合同办事,客户还得额外支付10%的违约金,这下子,两边就僵住了。

助贷中介客户就来找我们说要行使当时购买融e录APP赠送的律师服务,说要我们律师给他出具一封催告律师函,让他支付剩余的违约金,在和我们律师沟通后,助贷中介客户按照律师和客户再次交涉后,与客户达成协议3000元定金不退,额外补偿1000元充当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关于双方协商的具体细节,在此不再赘述。不过,为了提供更全面了解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助贷中介到底要不要退定金,以及客户是支付合同上标注的违约金,我们可以结合相关法院案例和法律条文来看。

法院案例佐证 · 该付还得付


 1、案件简述:

2023年11月27日南京某商务公司和任某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南京某商务公司为任某提供代办贷款服务。合同签订后,南京某商务公司为任某办理了贷款进件手续,并成功从句容农商行放款25万元。然而,任某对贷款金额和利率不满意,认为与南京某商务公司员工事先承诺的不符,于是在当天要求解除合同。南京某商务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任某赔偿因单方面取消贷款申请,应支付银行实际下款金额8%的违约金。

任某辩称,双方合同已解除且未实际履行,南京某商务公司未遭受损失,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无依据。并指出,南京某商务公司员工承诺的贷款金额和利率与实际提供的不符,无法达到其委托目的,因此依法要求解约,并认为该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属于违约。此外,任某还指出,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是基于实际放款金额收取,而本案没有实际产生除某商务公司办理进件手续外的服务费支付情形,因此不需要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不应承担诉讼费,因为合同中关于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条款是针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情况。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2023年11月27日,任某与南京某商务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因此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磋商、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南京某商务公司为任某匹配的贷款产品利率逐渐提高,且最终费用与任某需求不符。尽管南京某商务公司表示费用可以再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任某在贷款审核通过后,认为利息和费用均过高,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南京某商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情况,法院酌定任某向南京某商务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贷款居间合同在确保双方权益、明确服务标准与责任划分中的不可或缺性,即便客户最终未能成功获取贷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这不仅是对贷款中介公司专业服务价值的认可,也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体现。因此,作为贷款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详细、明确的贷款居间合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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